调整失业标准的通知
稿件来源:浦东企联阅读次数:1890发布日期:2017/12/5 16:12:35


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为切实提高失业人员的生活保障水平,根据《失业保险条例》(国务院第258号令)以及《上海市失业保险办法》(沪府发〔1999〕7号)的相关规定,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提高本市失业保险金支付标准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的失业人员,按下列标准计发失业保险金:

累计缴费年限

失业人员年龄

112个月支付标准(元/月)

1324个月支付标准(元/月)

延长领取支付

标准(元/月)

 

 

1年不满10

<35

1415

1132

-

 

35

1470

1176

941

 

10年不满25

<45

 

45

1520

1216

973

 

25年以上

不论年龄

 

 

二、上述失业保险金支付标准自2016年4月1日开始执行。本通知有效期为2年。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6年3月31日


关于调整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沪人社综发〔201611

各委、办、局,各控股(集团)公司、企业(集团)公司,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有关用人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从201641日起,本市调整最低工资标准。现通知如下:

  一、月最低工资标准从2020元调整为2190元。下列项目不作为月最低工资的组成部分,单位应按规定另行支付:

  (一)延长法定工作时间的工资。

  (二)中班、夜班、高温、低温、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

  (三)个人依法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四)伙食补贴(饭贴)、上下班交通费补贴、住房补贴。

   二、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从18元调整为19元。小时最低工资不包括个人和单位依法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三、月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全日制就业劳动者,小时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非全日制就业劳动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