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避税做低房价 做低房价的买卖合同有效吗
稿件来源:浦东企联阅读次数:945发布日期:2017/9/15 14:05:06


为了避税做低房价 做低房价的买卖合同有效吗?


导读:在上海这样的一线城市,由于刚性需求较多,近年来,投资购房的情况较为火爆,房价也是一天一个变化。其中一些购房者,为了减少各种费用的支出,而想尽办法减少支出。特别是在二手房税收方面,合同当事方往往协商一致而签订阴阳合同,即在房管部门备案时按照低价的合同备案,以达到少交税费之目的;另外再签一份真实交易的合同,将房价分拆为房款和装修费用,其装修费用则另行支付,但是会遇到一方不履行合同时引发纠纷而诉至法院。那么,为了避税而在买卖合同中做低房价,做低房价的买卖合同有效吗?下面通过案例解析其法律效力。

案例简介:被告称该买卖合同为做低房价逃避税收,应视为无效。

 原、被告双方于2015926日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约定由原告以675万元的价格购买被告所有的上海市黄浦区复兴东路XXXXXXXXX室房屋(以下简称系争房屋),约定,2016130日签订示范文本的《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原告于签订该示范文本合同当日支付被告400万元,余款275万元由原告向银行申请贷款;双方应于2016330日前办理房地产过户手续。2015926日,原告支付定金50万元。2015115日,双方经居间方打印了示范文本的《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但被告不同意签字。同日,双方签订了《补充协议》一份,约定,房屋交易价格为678万元(被告净到手价);该价格在《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中约定608万元(被告净到手价),另外70万元作为装修补贴款,不写入合同;20151110日前,原告应支付200万元,2016131日前,原告应支付第二笔款项200万元,剩余278万元原告通过银行贷款支付给被告。合同签订后,原告于当日支付了150万元,于23日支付了200万元。至此,原告已经支付被告房款400万元。但在此之后,被告始终不愿意与原告办理系争房屋的过户手续。被告辩称,三方签订的补充协议约定的价格是678万元,而网签的合同是608万元,属于做低房价逃避税收,应视为无效,故不同意按照编号为XXXXXXX的《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履行。

法院判决:做低房价,逃避税收的约定无效,应根据双方的真实意思确定房屋买卖的价格。

 原、被告2015926日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就系争房屋的买卖、房地产转让价格、价款的支付、房屋的交付和过户时间、违约责任等事项作出了明确的约定,双方的房屋买卖合同关系成立。双方于2015115日经居间方通过房地产交易系统打印了示范文本的《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合同编号XXXXXXX),该《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虽未经原、被告双方签字确认,但是根据同日签订的《补充协议》,原、被告双方对于该合同已经从房地产交易系统中备案以及打印,并取得了合同编号是知晓的,被告称其不知道合同内容,与《补充协议》所载明的情况不符,故对于被告的上述主张,本院不予采信。

 经法庭审理,对于双方在《补充协议》中做低房价,逃避税收的约定,系双方恶意串通,损害了国家利益,对于上述约定,本院依法确认无效,双方的房屋交易价格应确定为678万元,并以此确定交易应当缴纳的税、费。因此,法院判令原告与被告继续履行2015115日的《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合同编号XXXXXXX,房地产转让价款为人民币678万元)

律师说法:做低房价的买卖合同有效吗?

 在二手房交易过程中,涉及的税种包括营业税、土地增值税、契税、印花税、个人所得税以及转让税等,买卖双方为了达到避税的目的,往往会签订阴阳合同,即正式备案合同价格和真实交易价格分别签订不同的合同文本。二手房交易通常通过以下方式避税,如:1、签订虚假的购房合同;2、非以买卖的形式,而是通过私下交易或通过公证、赠予等行为进行交易而逃税;3、房产中介、房产当事人、税务人员相互串通而逃税等。根据我国合同法第52条之规定,以欺骗的手段侵害国家利益的行为无效,其自始不发生法律效力。因该履行行为发生争议诉至法院时,法院会根据法律的规定,认定该虚假交易行为无效,从而根据真实的交易价格判令继续履行合同。

 笔者认为,在具体的审判实务中,为了促进交易安全和稳定、促进经济发展,针对类似案件,对该房屋买卖合同会被认定有效,而只是对该避税条款认定无效,在实际交易的过程中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真实意思履行合同。

 以上就是“为了避税做低房价,做低房价的买卖合同有效吗?”的相关问题解答。如您在房屋买卖过程中遇到诸如此类的问题,可以寻求房产专业律师的帮助,可以避免诉累和各种不必要的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