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2016年浦东新区开展和谐劳动关系 创建活动试点工作的通知
稿件来源:浦东企联阅读次数:2784发布日期:2017/12/5 15:38:53

各开发区、各街道(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各直属工会,各基层商会:

为全面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意见>的实施意见》(沪委发〔2015〕17号),更好发挥和谐劳动关系创建活动的示范引领作用,加强劳动关系矛盾的源头治理,推动新区企业建立规范有序、公正合理、互利共赢、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根据市人社局、市总工会、市企联、市工商联联合下发的《关于完善本市和谐劳动关系创建活动的意见(试行)》(沪人社关发〔2016〕180号)(以下简称《试行意见》),浦东新区被确定为本市和谐劳动关系创建活动(以下简称“创建活动”)的试点区,为确保试点工作在浦东新区范围内有序展开,现制定浦东新区在试点期内开展创建活动试点工作的工作方案并通知。

一、试点意义

浦东新区作为试点区,按照市劳动关系三方的工作要求,统一认识、统一标准、统一规范,深入开展新一轮创建活动的试点工作,发现和树立一批劳动关系和谐企业,发挥正面示范引领作用,为今后在整个新区范围内全面推开创建活动,不断扩大活动覆盖面,提高活动实效性,总结经验、发现问题。

二、试点范围

根据《试行意见》工作要求,浦东新区确定参与创建活动试点工作的开发区及街镇为:自贸区保税区、金桥经济技术开发区、张江高科技园区、陆家嘴街道、塘桥街道、张江镇、惠南镇、康桥镇、周浦镇。

三、试点指标

根据市人社局、市总工会、市企联、市工商联联合下发的《关于开展和谐劳动关系创建活动试点的通知》(沪人社关〔2016〕285号)(以下简称《试点通知》)的要求,浦东新区在试点期内应当完成的参与创建活动企业的指标数不少于200户。现根据实际情况,浦东新区明确此次创建活动试点工作的推进责任单位分别为:区人社局、区总工会、区企联、区工商联,并明确各试点开发区及试点街镇应当完成的参与创建活动企业的指标数为:

序号

试点开发区及试点街镇

指标数

推进责任单位

1

金桥经济技术开发区

不少于40

区总工会

2

张江高科技园区

不少于45

3

张江镇

4

自贸区保税区

不少于50

区人社局

5

陆家嘴街道

不少于10

6

塘桥街道

不少于10

7

惠南镇

不少于15

8

康桥镇

不少于15

区工商联

9

周浦镇

不少于15

10

区企联在试点区域内发动会员企业参与创建活动指标数不少于10

区私企协会、区外资协会积极动员试点区域内的会员企业参与创建活动,不另设具体指标。

四、创建流程

推进责任单位及试点开发区、试点街镇应当按照《试行意见》及《试点通知》中规定的创建流程,做好本区域内企业参与创建活动的宣传、申报、受理、测评、评审、公布、辅导、复审等工作。结合浦东新区实际情况,针对创建流程中的相关问题进一步补充明确如下:

(一)申报

参与创建活动的企业应向所在试点开发区、试点街镇提出申请;试点开发区、试点街镇应在本区域的劳动争议调解组织设立申报受理窗口,并安排专人接受企业申报,其中张江高科技开发园区内的企业向张江镇劳动争议调解组织提出申报。劳动争议调解组织应建立企业申报工作台账。

区私企协会、区外资协会的会员企业可直接向其所属协会提出申报。

(二)测评

自贸区保税区、陆家嘴街道、塘桥街道、惠南镇劳动争议调解组织收到企业申报表后,将相关资料交由自贸区保税区管理局人力资源处或街镇社区事务受理中心进行测评。

金桥经济技术开发区、张江高科技园区及张江镇劳动争议调解组织收到企业申报表后,将相关材料交由本区域总工会进行测评。

康桥镇、周浦镇劳动争议调解组织受到企业申报表后,将相关资料交由本区域镇商会进行测评。

区私企协会、区外资协会会员企业的测评工作由其所属协会负责。

(三)评审

测评单位完成测评工作后,将《测评报告》及测评相关材料报送至推进责任单位进行检查汇总,经确认后,推进责任单位将《测评报告》、测评材料及《汇总表》(内容包括企业全称、测评分数、所属街镇、测评单位)交新区劳动关系三方协调联席会议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人社局劳动关系处)进行评审。

区私企协会、区外资协会完成测评工作后,将《测评报告》、测评材料及《汇总表》报送至区人社局进行评审。

(四)公布

经新区劳动关系三方协调联席会议办公室讨论通过后,对经评审达到和谐劳动关系达标标准的企业授予“上海市和谐劳动关系达标企业”称号,并向社会公布。

(五)辅导 

对评审未达达标标准的企业或被取消“上海市和谐劳动关系达标企业”称号的企业,由测评单位负责跟踪辅导,并记录跟踪辅导情况,定期向推进责任单位报告。                                                          

(六)复审

按《试行意见》和《试点通知》执行,不作其他补充。

创建活动的具体操作流程按照《和谐劳动关系创建工作业务手册(试行)》明确的各环节要求严格执行,浦东新区不再另设其他操作标准。

五、时间安排

(一)8月下旬启动试点工作,试点开发区、试点街镇进行广泛宣传及动员。

(二)9月初至10月底,试点开发区、试点街镇发动企业参与创建活动,并完成测评工作,10月20日前将测评结果报送至推进责任单位;10月30日前,推进责任单位完成对测评工作的汇总,将结果报新区劳动关系三方协调联席会议办公室。

(三)11月30日前,新区劳动关系三方协调联席会议办公室完成评审和公布工作,并将达标企业名单及得分情况上报市劳动关系协调联席会议办公室。

六、激励和表彰

对获得“上海市和谐劳动关系达标企业”称号的企业,除享受《试行意见》规定的激励和表彰外,新区增设以下激励措施:

(一)免费用工管理培训、免费寄送劳动保障政策数据汇编、进行在线用工服务指导。

(二)对企业在上市、项目投标、资产重组等过程中申请开具无违规证明,区人社局当场受理、当场办结。

七、经费保障

(一)试点期内,推进责任单位(除区企联)和试点开发区、试点街镇可通过购买社会服务或安排专项工作经费等方式,对创建活动的创建成果予以购买或奖励,确保创建活动的宣传、申报、测评、评审、辅导、复审等工作顺利展开。

区企联、区私企协会、区外资协会的工作成果,由区人社局进行购买。

(二)根据《试行意见》及《试点通知》等文件精神,在创建活动全面推开后,推进责任单位和全区范围内各开发区、各街镇可通过购买社会服务的方式,委托社会第三方机构开展测评、评审、辅导等基础性工作,各开发区、各街镇应及时做好相应工作经费预算安排。

八、工作要求

(一)新区劳动关系协调联席会议是创建活动的组织领导机构。新区劳动关系三方协调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创建活动的统一部署,并做好评审和授予称号等工作。

(二)推进责任单位应指导各自推进的试点开发区及试点街镇按照《试行意见》明确的职责建立工作机制,确保参与创建活动的企业指标数按期完成,并安排专人负责与试点开发区、试点街镇的衔接、协调和沟通工作,确保试点工作顺利展开。

(三)试点开发区、试点街镇按属地责任负责推动本区域内的企业参与创建活动,按要求完成申报、测评、辅导、复审等工作,确保本区域创建活动达到创建目标。

(四)推进责任单位及试点开发区、试点街镇可通过“工会通”、“浦东劳动关系”、QQ群等互联网渠道或报纸、杂志、公益广告等媒体资源以及印制宣传册、宣传折页、易拉宝等方式进行广泛动员和宣传。

九、其他

(一)试点期内,测评单位建立按月动态上报制度,将试点情况以书面形式于每月20日前上报至推进责任单位,每月25日前推进责任单位将汇总情况报新区劳动关系三方协调联席会议办公室。

(二)推进责任单位联系方式:

1、区人保局 联系人:赵云瑞,电话:58877988-1072,传真:58876802;

2、区总工会 联系人:张  蕾,电话:58873708,传真:68549941;

3、区 企 联 联系人:张志华,电话:58856035,传真:58855195;

4、区工商联 联系人:汪学鹏,电话:68544015,传真:68544019。

 

 

附件:

1、《关于完善本市和谐劳动关系创建活动的意见(试行)》(沪人社关发〔2016〕180号);

2、《关于开展和谐劳动关系创建活动试点的通知》(沪人社关〔2016〕285号)。  


           浦东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浦东新区总工会

          浦东新区企业、企业家联合会  浦东新区工商业联合会 2016年9月2日

           浦东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  2016年9月5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