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以下简称《民法总则》)于2017年3他也14日由第12届全国人大第5次会议通过,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民法总则》保障私权,限制公权,奠定了民法典的基础,从而也奠定了社会主义法治的基础,完善了社会生活和市场经济的基本规则,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治里程碑意义。
一、 关于编撰民法典的任务、意义和指导思想
编撰《民法典》是党的18届四中全会提出的重大立法任务。其
要求是:(1)编撰《民法典》是对现行民事法律规范进行系统整治,它不是制定全新的民法典,而是对现行的民事法律进行科学整理;也不是简单的的法律汇编,而是对已经不适应现实情况的规定进行修改完善,对经济社会生活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作出有针对性的新规定。(2)编撰一部适应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要求,符合我国国情和实际、体制科学、结构严谨、规范合理、内容协调一致的法典。
编撰《民法典》具有重大而深远的意义。(1)编纂《民法典》是体现党执政为民的根本宗旨,维护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的客观需要。(2)编撰《民法典》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大举措。(3)编撰《民法典》是健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制度,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必然要求。
编撰《民法典》的基本原则:(1)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2)坚持人民主体地位;(3)坚持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4)坚持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
编撰《民法典》的指导思想,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贯彻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的要求,编撰一部具有中国特色,体现时代精神的民法典,正确调整民事关系,更好保护民事主体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为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提供有力法律保障。
二、 关于《民法总则》的起草情况
结构。《民法典》由总则和各分则编组成,分则编分为物权篇、
合同篇、侵权责任篇、婚姻家庭篇、继承篇等。
做法。“两步走”,第一步完成总则编;第二部各分编拟于2018年整体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后,争取于2020年将分编一并提请全国人大审议通过。
三、 关于《民法总则》的主要内容
《民法总则》是《民法典》的开篇之作,在《民法典》中起统领
性作用。《民法总则》规定民事活动必须遵循的基础原则和一般性规则,统领《民法典》各分编;各分编在总则的基础上对各项民事制度作出具体规定。
(一) 关于基本原则和法律运用规则
基本原则。1、法律保护原则;2、平等原则;3、自愿原则;4、公平原则;5、诚信原则;6、守法原则;7、绿色原则。
法律运用规则。1、依照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可以运用习惯,但是不得违背公序良习,即公共秩序和善良习俗;2、其他法律对民事关系有特别规定的,依照规定;3、在中国领域内的民事活动运用中国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二) 关于民事主体
民事主体是民事关系和参与者,民事权利的享有者,民事义务的
履行者,民事责任的承担者。
1、自然人制度
自然人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
《民法总则》在民法通则的基础上,对自然人制度有以下完善:
(1)增加了保护胎儿利益的规定,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予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
(2)下调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的年龄标准(8周岁)。
(3)完善了监护制度。《民法总则》的家庭监护为基础,社会监护为补充,国家监护为兜底。
2、法人制度
法人制度是民事法律的一项基本制度。《民法总则》改变了民法通则关于企业法人、机关法人、事业单位法人、社会团体法人的分类为营利性法人、非营利性法人、特别法人三类。
营利性法人。以取得利润分配给股东等出资人为目的成立的法人,包括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和其他企业法人等。条件是:登记成立,制定法人章程,设立权力机构(股东大会),设立执行机构(理事会、监事会或者监事)。出资人不得滥用出资人权利损害法人或者其他出资人利益;出资人不得滥用法人独立地位和出资人有限责任,损害法人的债权人利益;不得利用关联关系损害法人利益;应当遵守商业道德,承担社会责任。
非营利性法人。为公益目的或者其他营利目的成立,不向出资人、设立人或者会员分配可取得利润的法人,包括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等。事业单位法人、社会团体法人应当依法登记;制定法人章程;设立机构。非营利性法人不得向出资人、设立人分配剩余财产,并向社会公告。
特别法人。包括机关法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城镇农村合作经济组织法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等四类法人。城镇小区业主委员会不是特别法人。
非法人组织是不具有法人资格,但能够依法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的组织,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合作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专业服务机构等。非法人组织应当依法登记、有章程。其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出资人或者设立人承担无限责任,如需解散的,应当依法组织结算。
(三) 关于民事权利
市场主体具有下列民事权利:
1、人身权利。包括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姓名权、肖像权、
名誉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个人信息权。
2、财产权利。包括物权、债权、继承权、股权,其他投资性权
利。
3、知识产权。包括作品、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等专利,商标,地理标志,商业秘密,集成电路布图标志、植物新品种,法律规定的其他客体。
(四)关于民事法律行为和代理
民事法律行为是民事主体通过意思表示设定、变更、终止的民事法律关系的行为。代理是民事主体通过代理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民法总则》在民法通则和合同法规定的基础上,对民事法律行为和代理制度,主要作了以下完善:
1、扩充了民事法律行为内涵。既包括合法的法律行为,也包括无效、可撤销和效力待定的法律行为,这样既尊重民事主体的意愿,也强调对自己行为负责,有利于提升民事主体的规则意识和责任意识。
2、增加了意思表示规则。意思表示是民事主体希望产生法律效果的内心意愿的外在表述,是构成民事法律行为的基础。
意思表示作出的方式:对话方式,非对话方式,明示或者暗示。
意思表示生效:对话方式作出的意思表示,相对人知道其内容生效;非对话方式作出的意思表示,到达相对人时生效;以公告方式作出的意思表示,公告发布时生效。
意思表示撤回:撤回意思表示的通知应当在意思表示到达相对人或者同时到达相对人。
意思表示解释:有相对人的意思表示,应当按照所使用的词句,结合相关条款,行为的性质和目的、习惯以承诚信原则,确定意思表示的含义;无相对人的意思表示,不能完全拘泥于所使用的词句,而应当结合相关条款、行为的性质和目的、习惯以承诚信原则,确定行为人的真实意思。
3、完善了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规则
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1)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2)意思表示真实;(3)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下列行为无效或者可以请求撤销:(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2)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3)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4)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撤销;(5)第三方实施欺诈行为,使一方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对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欺诈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6)一方或者第三方以胁迫手段,使对方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胁迫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7)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8)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9)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10)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撤销权的消灭:(1)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之日起一年内,重大误解的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三个月内没有行使撤销权;(2)当事人受胁迫,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3)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放弃撤销权;(4)当事人自民事法律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
民事法律行为被撤销或者确定为发生法律效力后的法律后果是:(1)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2)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3)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与民事法律行为有密切关系的是自然人的民事权力能力以及民事行为能力,《民法总则》对此有以下规定:(1)自然人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予等胎儿的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是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然不存在;(2)十八周岁的自然人为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不满十八周岁的自然人为未成年人;(3)十六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4)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在其年龄、智力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5)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和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4、完善代理的一般规则以及委托代理制度
代理的一般规则:(1)民事主体拥有代理权,但按照法律规定当事人约定或者民事法律行为的性质,应当由本人亲自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不得代理;(2)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名义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被代理人发生效力;(3)代理包括委托代理和法定代理,不得越权代理;(4)代理过错造成被代理人损害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代理的引值:(1)委托代理的授权书形式进行;(2)委托代理引值必须遵循的条件:违法代理,被代理人和代理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代理人利益不得在代理行为中体现;转委托承担责任;行为人实施代理权,但未取得代理权或超越代理权,代理行为不发生效力。
代理终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委托代理终止:(1)代理期间届满或者代理事务完成;(2)被代理人取消委托或者代理人辞去委托;(3)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4)代理人或者被代理人死亡;(5)作为代理人或者被代理人的法人、非法人组织终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定代理终止:(1)被代理取得或者恢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2)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3)代理人或者被代理人死亡;(4)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五)关于民事责任和诉讼时效
民事责任是民事主体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民事义务的法律后
果。
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清除危险,返还财产,恢复原状,修理、重作、更换,继续履行,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
诉讼时效是权利人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权利不受保护的制度。《民法总则》主要规定有:(1)将现行民法通则规定的二年一般诉讼时效期间延长为三年,但是自权利损害之日起超过20年的,不予保护;(2)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受害人年满18周岁之日起计算;(3)下列情形不适用诉讼时效规定:请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害;不动产物权和登记的动产物权的权利人请求返还财产;请求支付抚养费,赡养费或者抚养费;依法不适用诉讼时效的其他请求权。
(作者系最高人民法院原副院长、国家二级大法官、上海交大法学院特聘教授、上海法学家企业家联谊会法律咨询专家委员会名誉主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