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为切实提高失业人员的生活保障水平,根据《失业保险条例》(国务院第258号令)以及《上海市失业保险办法》(沪府发〔1999〕7号)的相关规定,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提高本市失业保险金支付标准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的失业人员,按下列标准计发失业保险金:
累计缴费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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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业人员年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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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2个月支付标准(元/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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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3-24个月支付标准(元/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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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长领取支付
标准(元/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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满1年不满1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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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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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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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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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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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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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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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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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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满10年不满2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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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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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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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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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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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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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年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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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论年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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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上述失业保险金支付标准自2016年4月1日开始执行。本通知有效期为2年。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6年3月31日
关于调整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沪人社综发〔2016〕11号
各委、办、局,各控股(集团)公司、企业(集团)公司,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有关用人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从2016年4月1日起,本市调整最低工资标准。现通知如下:
一、月最低工资标准从2020元调整为2190元。下列项目不作为月最低工资的组成部分,单位应按规定另行支付:
(一)延长法定工作时间的工资。
(二)中班、夜班、高温、低温、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
(三)个人依法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四)伙食补贴(饭贴)、上下班交通费补贴、住房补贴。
二、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从18元调整为19元。小时最低工资不包括个人和单位依法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三、月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全日制就业劳动者,小时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非全日制就业劳动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