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浦东新区企业和企业家联合会成立《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中心》的通知
稿件来源:浦东企联阅读次数:1579发布日期:2022/1/25 15:53:04


关于浦东新区企业和企业家联合会

  成立《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中心》的通知 


各会员单位:

根据上海市人社局《关于印发<上海市专业性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工作规范>的通知》精神,为进一步深化浦东新区现有大调解格局,以及强化服务于浦东新区企业和企业家成员单位意识。经浦东新区企业和企业家联合会与浦东新区人社局协商,决定成立“上海市浦东新区企业和企业家联合会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中心”,并于117日正式揭牌。

一、  机构设置

设立“上海市浦东新区企业和企业家联合会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委员会”。委员会主任由企业和企业家联合会副主席王文标    担任,委员由郑仙飞、张华、张永平、何厥敏同志组成。

下设“上海市浦东新区企业和企业家联合会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中心”。主任由郑仙飞担任,副主任由张华担任。

二、工作职责

(一)宣传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对会员单位发生的劳动人事争议进行调解;

(三)监督和解协议、调解协议的履行;

(四)参与协调履行劳动合同、聘用合同、集体合同和执行单位规章制度等方面出现的问题;

(五)参与研究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重大方案;

(六)协助会员单位建立劳动人事争议预防预警机制。


三、工作机制

(一)基本信息公开制度。调解中心工作地点、工作时间、工作人员和联系电话,按规定向社会公布。

(二)规范统一的工作规则。调解中心工作规则、工作纪律等统一制作信息公示牌,在工作场所对外公布。

(三)案件委托调解机制。对于事实清楚、标的较小的劳动人事争议案件,由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委托调解中心先行调解。区仲裁院指派一名具有丰富调解经验的老师负责调解员工作业务联络和指导。

(四)调解人员管理制度。调解中心调解员应取得市人社局颁发的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员资格证书,并由区仲裁院登记在册。调解中心负责调解人员的日常管理事务;通过参与仲裁受理接待、观摩案件庭审等理论学习与实训相结合的方式,提升调解人员能力水平。

(五)考核与激励机制。调解中心按要求对调解案件进行考核,区仲裁院每季度进行复核,对调解成功案件按规定予以购买服务成果。

附件一: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员行为规范

附件二: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纪律

附件三: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中心工作规则

附件四:申请劳动人事争议调解须知








                                                                上海市浦东新区企业和企业家联合会

                                                 2022年117

  






附件一

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员行为规范


一、依法调解。坚持自愿、合法、公正、及时的原则,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履行居中调解职责。

二、爱岗敬业。热爱调解工作,注重业务学习,以维护劳动人事争议双方当事人权益为己任,恪尽职守,甘于奉献。

三、热情服务。工作主动、耐心、细致、周到,仪表整洁、语言文明、举止得体、态度诚恳。

四、保守秘密。不得泄露工作中获取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

五、廉洁自律。不得收受、索取财物或者牟取不正当利益,不得为当事人介绍劳动人事争议仲裁、诉讼代理人。










附件二

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纪律


一、未经许可,不得录音、录像和摄影;

二、不得鼓掌、喧哗、哄闹和实施其他妨害调解活动的行为;

三、当事人在调解过程中应尽量保持冷静和克制,未经调解员允许,不应随便发言或打断另一方当事人的陈述;

四、不得吸烟和随地吐痰;

五、手机应关闭或调至静音状态;

六、其他扰乱调解秩序、妨害调解活动进行的行为。

对于扰乱调解纪律的参与人,调解员可以训诫、责令其退出调解室。对于严重扰乱调解秩序的参与人,将依法追究责任。












附件三

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中心工作规则


一、受理范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等法律法规,确定劳动争议调解受理范围如下:

1、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2、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3、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4、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二、工作流程

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调解中心在受理当事人提出的调解申请时,应要求当事人填写劳动人事争议申请书,调解中心认为可以受理的,应择日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

调解劳动争议,调解员应当充分听取双方当事人对事实和理由的陈述,耐心疏导,帮助其达成协议。

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应当制作调解协议书。调解协议书由双方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经调解员签名并加盖调解组织印章后生效。(或者由申请人申请撤诉,办理撤诉手续)。

调解不成功的,告知当事人可以在申请时效内向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

流程图









附件四:

申请劳动人事争议调解须知


一、申请调解须知

1、提出调解要求的一方当事人应当自劳动人事争议发生之日起一年内提出书面申请。

2、调解申请人在递交调解材料前就下列几方面自行审核:

1)申请人是否与争议有直接利害关系;

2)申请调解的争议是否属于劳动争议的受理事项;

3)申请书及有关材料是否齐全并符合要求;

4)申诉时间是否符合申请仲裁的实效规定。

二、提交调解书面材料须知

1、劳动争议调解申请书:填写的内容包括申请人基本情况、被申请人(用人单位)的基本情况、具体的调解请求及金额、有关事实和理由。

2、申请人本人有效的身份证明材料(身份证或户口证明材料),核对原件,收取复印件;

3、当事人认为应当提供的证据材料;

4、其他材料:如委托代理人代为调解,需要交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原件和《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或职业证明材料,《授权委托书》须由申请人本人及委托代理人本人签名确认并载明具体代理事项。

三、调解受理及处理须知

1、发生劳动人事争议的劳动者一方在十人以上并有共同请求的可以推举代表参加调解。

2、因调解员需充分听取双方当事人对事实和理由的陈述,通过疏导帮助双方达成协议,故双方当事人在调解过程中,应尽量保持冷静和克制,避免发生过激行为,维持良好秩序。

3、经调解达成协议的,调解协议书由双方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并经调解组织盖章后生效,对双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当事人应当及时履行。

4、劳动争议调解组织自收到调解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完成调解工作。当事人不愿接受调解或到期未达成调解协议的,视为调解不成,申请人可依法申请仲裁。